银河yh0076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湖财校发〔2023〕225号2023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需要,根据《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湘办发〔2015〕46号)、《湖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车改〔2018〕1号)和《银河yh0076于完善全省党政机银河yh0076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湘车改〔2020〕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是指长沙市城区,包括湘江新区(岳麓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
长沙市城区范围之外公务出行,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租车前往,按相银河yh0076程序报销差旅费用。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我校正厅级实职岗位校领导保留实物保障用车,副厅级及以上岗位校领导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校领导长沙市城区个人公务出行选择学校公务车的,按标准扣减当月公务交通补贴。
第四条 党政办是学校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务用车范围
第五条 公务用车包括经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保留的学校公务车辆(简称自有公务车,包括实物保障用车、业务用车)、社会化租赁的公务出行车辆(简称租赁公务车)。
经上级部门核定,学校公务车辆编制数为6台,其中2台为实物保障用车,4台为业务用车。
第六条 实物保障用车主要用于保障经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且未领取交通补贴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公务出行需要。
第七条 业务用车主要用于:
(一)取送机要件及省领导批示件;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及教育厅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上级部署的或校党委、行政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督导和工作调研;
(四)到事发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公务出行,以及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紧急公务出行任务;
(五)纪检监察执纪办案出行;
(六)重要学术活动或重要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二级单位办理校领导交办的紧急或者重要公务,以及各二级单位需要办理的对外公务。
第三章 自有公务车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管理坚持依纪依规、集中管理、保障专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公务车配备、购置、变更和报废等严格执行上级有银河yh0076规定,按照程序统一申报,办理采购、变更和报废手续。
第十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由用车单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党政办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车收费标准:小车2元/公里,商务车3元/公里,行车里程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按实另计。党政办凭《公务用车派车单》与财务处结算,分别从各用车单位公务交通费中扣减。
第十二条 加强学校公务车辆日常管理:
(一)实行公务车标识化管理,所有业务用车车身按要求喷涂专用标识。
(二)建立车辆管理信息台账。对车辆的出车次数、出车地点、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违章记录、用车部门等情况进行动态及时管理。
(三)学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停放。
(四)除工作需要外,学校公务车辆节假日期间应入库停驶。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车驾驶员实行坐班制。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正常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待命;下班后如有出车任务,驾驶员应照常出车。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驾驶员应当遵纪守法,安全行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出车,严禁将公务车辆私自借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对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车驾驶员出车享受行车补助(0.35元/公里)、行车安全奖200元/月、通讯费50元/月、洗车费200/月(根据实际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长沙市城区范围之外出车除行车补助外,每天补贴 30 元/天。法定节假日补贴按照国家有银河yh0076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务出行租车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用车条件的公务出行通过学校自有公务车不能保障到位的,可租用社会车辆保障。
第十七条 租赁公务车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举办或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
(二)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实习活动;
(三)公务接待、外事活动;
(四)学校批准开展的集体调研、考察等;
(五)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处理突发情况;
(六)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在公共交通不便时段开展业务等。
(七)其他因业务活动确需发生的租车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对公务车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通过公开遴选或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具有相应资质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业务用车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因开展业务活动有租赁社会车辆需求的,应从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确定承运单位,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下必须从非定点汽车租赁企业租车的,由业务所在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因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用车租赁费用,从二级单位相应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采取据实报销方式保障的公务出行,以及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中短途公务出行,公务用车、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有效保障或不便提供公共交通票据的,可采取“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按照学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原《银河yh0076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1〕7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