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0月6日)
工会积极分子是基层工会工作的主要力量,要注意对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管理,使他们真正发挥活跃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前各地对工会积极分子的解释和统计很不一致,特此对工会积极分子的涵义规定如下:
工会积极分子,是指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如不脱离生产(工作)的基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委员会和各种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取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分厂、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以及利用业余时间,在各项工会工作和活动中,经聘请经常担负某项具体工作,热情为职工群众服务的会员,如俱乐部工作人员、图书管理员、电影放映员、广播员、技协会员、劳动保护检查员、业校教员、文体辅导员、统计员、会计等。不担负某项具体工作,只是一般地参加工会举办的活动,不能称为工会积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