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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银河yh0076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院发〔2011〕51号
供稿人:科研处 责任编辑:李坚  2017-09-08  点击次数:  

银河yh0076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院发{2011}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造,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银河yh0076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成果;

(二)商标权(包括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之名称、标志以及其他服务标志);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

(四)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五)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院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各系(部)、研究所(室)、院机银河yh0076各部(处)和院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未满一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院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涉及知识产权业务的单位负责人、知识产权专家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各单位指定一位负责人(如科研副主任)兼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处理日常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院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政策及规定;

(二)审查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有银河yh0076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处理学院有银河yh0076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银河yh0076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院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学院的知识产权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完成上级知识产权领导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四)调解、处理学院有银河yh0076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 

     (五)负责学院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申请和续展等工作; 

     (六)负责学院专利权提前终止、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的审批; 

(七)参与组织学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签订,审查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八)负责学院职务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等事宜; 

(九)负责组织学院享有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      

(十)为学院师生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   

(十一)完成学院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院;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一)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承担科研计划课题(纵向)、合同课题(横向)、学院各类基金课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银河yh0076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二)利用学院的技术秘密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三)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院的资金(含课题组集体或个人支配的由学院财务管理的经费)、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等。

第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地图、电子出版物、音乐、戏剧、曲艺、舞蹈艺术作品、美术、摄影、建筑作品、教学讲义(含课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作为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院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学院对以下商标依法拥有商标权:

(一)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的院名、院标;

(三)归属于学院的其它服务商标及标记。

第十一条  学院及院属单位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等均为我院的无形资产,以银河yh0076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院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学院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十三条  在执行学院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秘密属于学院所有。

第十四条  在学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院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院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院所有。

第十五条  由学院派出的赴境外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其主要研究工作已在学院进行,而在国外有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十七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以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在所占比例中要充分考虑使用院名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十八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九条  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产权归属,无明确规定时其知识产权归属学院所有。

第二十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十一条  进行上述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所列活动及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并由学院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涉及产权转让的合同,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并签字。学院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院不予承认,造成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向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时,须经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科研成果转让或推广应用的收益学院提取30%,纳入学院科研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

(一)各系(部)成立相银河yh0076学科领域的知识产权专家评议组,组长由分管科研的副主任担任。负责对本学科领域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市场评价,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意见。

(二)科技项目完成后或有阶段性成果时,项目完成者应先填写知识产权登记表和进行项目成果查新,将其递交給相银河yh0076学科领域的知识产权评议组,评议、签意见。

(三)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及时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办理申请手续。

(四)提出申请外国专利的,须有受让方,方可办理。申请费另作协商。

到知识产权申请确立后,才能到项目计划、成果科办理结题和成果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技术成果和由学院申请的各种专利成果及新产品的开发成果,须将全套技术资料(设计图、计算书、配方、实验报告、鉴定证书、专利申请文件、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六条  拟申报专利权等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银河yh0076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认定具备申请专利及其它保护权条件的科技成果,其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课题)组成员应积极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有银河yh0076书面材料,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使学院知识产权及时地取得国家法律保护;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项目(课题)组成员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权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将提请学院对该成果实施不予验收、鉴定与奖励申报,甚至暂停该项研究经费使用权或取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无偿让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者双方共有、共用。

第二十九条  来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学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院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上述人员在离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管理资料、经营资料及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施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院,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条  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院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所从事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教职工和学生凡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之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本院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学院将出具相应证明。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以个人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权。一经查出,按第三十八条处理,同时必须承担更名费,已转让的必须退赔款。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银河yh0076法律、法规,对职务智力成果的完成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见学院有银河yh0076科研奖励的规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作为岗位聘任考核以及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六条  学院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成果的实施工作,实施取得成功后,依据学院有银河yh0076科研奖励的规定对完成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院教职员工和学生有权监督知识产权有银河yh0076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学院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院知识产权有银河yh0076规定,泄漏本院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损害学院其他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银河yh0076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抵触的,按国家有银河yh0076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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