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院院发﹝2016﹞98号
银河yh0076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银河yh0076章程》等相银河yh0076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银河yh0076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
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
院(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院(部)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另行制定规程。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在职教授、副教授(40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40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银河yh0076方面代表,担任校学术委员会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银河yh0076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能任满一个聘期,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管理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与校长提名相结合、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1.学校根据各院(部)学科、专业分布和学科建设水平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委员候选人遴选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原则上,每个设教师岗位的院(部)至少有1人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双肩挑”人员占教师岗位所在院(部)名额);
2.各院(部)按分配名额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以及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候选人,拟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科研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学校每年应当为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项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咨询、调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银河yh0076职责和学术事务。经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可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
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委员会在科研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教师聘任委员会在人事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立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2届。一名教师原则上最多担任2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相银河yh0076专家教授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根据各自规程规定推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院(部)职代会提交年度报告。
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委员可以由本单位全体教师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后由全体教师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银河yh0076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银河yh0076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银河yh0076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审定事项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教改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科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制订与学科建设相银河yh0076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学校预算决算中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外开展重大学科建设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银河yh0076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师聘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二)评审或推荐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
(三)审议高层次人才评定条件;评定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
(四)审定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条件;
(五)推荐各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等“人才工程”人选;推荐各类政府津贴、名师等人选;
(六)对制订与师资队伍建设相银河yh0076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预算决算中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银河yh0076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定学校教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二)评定自主设立各类教学研究项目以及教学奖项等;
(三)对制订与教学相银河yh0076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四)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五)对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六)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银河yh0076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科学研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二)评定对外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三)评定对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评定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五)对学校制订与科研相银河yh0076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六)对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七)对学校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对学校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有银河yh0076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银河yh0076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银河yh0076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银河yh0076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银河yh0076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重大事项秘书处须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并发放相银河yh0076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银河yh0076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最终确定。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总数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银河yh0076,或者具有利益银河yh0076联的,相银河yh0076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银河yh0076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银河yh0076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秘书处负责起草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定期将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抄送至每位委员。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银河yh0076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者修订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原有相银河yh0076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银河yh0076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发[2011]52号)同时废止。
201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