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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1 银河yh0076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湘财院院发〔2016〕106号
供稿人:科研处 责任编辑:李坚  2017-09-08  点击次数:  

湘财院院发2016106

银河yh0076预防与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银河yh0076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银河yh0076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并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有银河yh0076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银河yh0076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相银河yh0076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级组织、机构的学术不端行为由该学术组织、机构负责人负责,各类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行为者个人负责。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学校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十五日内,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可聘请校外专家,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银河yh0076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小组。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调查小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六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银河yh0076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银河yh0076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银河yh0076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八条 有银河yh0076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小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银河yh0076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银河yh0076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小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并且由调查小组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银河yh0076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银河yh0076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银河yh0076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银河yh0076学术组织、相银河yh0076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五位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代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建议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通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经过上列程序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作最终裁定。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做出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后十日内,将认定结论报送相银河yh0076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实名举报人。

第五章  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相银河yh0076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银河yh0076的科研项目,追回科研项目经费,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银河yh0076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银河yh0076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银河yh0076联的,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银河yh0076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如有违反,则按有银河yh0076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四条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以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银河yh0076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中,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银河yh0076系的;

(三)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的组成人员与自己有利害银河yh0076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银河yh0076人员回避;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对相银河yh0076人员予以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组织讨论,并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银河yh0076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银河yh0076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规定如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银河yh0076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院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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