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院院发﹝2015﹞5号
银河yh0076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机构的管理,优化、整合科研资源,搭建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银河yh0076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机构专指依托学校的各级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院设研究所等科学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机构应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学科为基础,以科研任务为导向进行设置,鼓励跨系(部)、跨学科交叉设立以及与行业、企业、政府合作建立研究所。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院科研工作与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应有利于整合学术资源和凝练学术方向、汇聚学术人才和推动学术交流,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应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银河yh0076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并逐步升级为省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应有利于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四条 科研机构不单独作为行政机构设立,一般不定行政级别,业务上归口科研处管理,组织、行政银河yh0076系原则上隶属挂靠系(部),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研究所的管理
第五条 研究所依托学科所属系(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六条 研究所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
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研究所的条件
(一)有3-5个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有中长期研究规划和目标,且与学院的重点、特色、新兴学科建设密切相银河yh0076。
(二)研究所所长遴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4.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任意两项者:
⑴ 主持国家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
⑵ 获国家级科研奖项的有效名次者,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含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七位)、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五位)、三等奖获得者(排名前第三位);
⑶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学院认定的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⑷ 在百强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1部。
⑸ 科学成果(排名前3位)被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纳或主要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科学成果(排名前2位)被各部委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业务主管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
⑹ 科学成果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刊载(排名前三位),或被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排名第一)刊载。
⑺ 获得1项职务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三) 具有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每个研究所的研究人员5-10人,在相银河yh0076研究领域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主要成员(前三名)近五年在学院认定的期刊或报纸上发表论文总数不得少于12篇(其中在三类以上期刊或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不得少于5篇),至少主持1项国家课题或者2项以上省部级课题。
(四) 研究所聘任的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研究所的成员。
第八条 设立研究所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由拟设立的研究所负责人提出申请。提交《研究所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成立的意义、主要研究方向、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现有的工作条件、近五年承担的研究项目、组织形式和建议负责人等。
2. 拟设立的研究所负责人及骨干研究人员的基本情况。
3.研究机构的近期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对外协作情况等。
4.运行机制和相银河yh0076管理制度。
(二)系(部)审核推荐。
(三)科研处进行初审。
(四)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学院为研究所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办公设备,研究所的资产归属所在系(部)管理。学院在年度预算中每个研究所安排一定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账程序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所长签字,科研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研究所发展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二)组织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
(三)科学研究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开展。
(五)管理与学科建设相银河yh0076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所所长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所长职务不定行政级别,其任职经历依照学院相银河yh0076规定办理。研究所成员均为兼职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若研究所撤销、合并、分立,必须先告知所属系(部),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科研处报分管院长审核,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由学校发文。研究所发生人员异动,须在年初报所属系(部)、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所必须在年初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科研任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年终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研究所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收。研究所三年验收评估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 研究所的研究方向与学科的内涵相银河yh0076, 研究成果需与研究所的研究方向具有相银河yh0076性。
(二)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的任意三项:
1.在学院认定的三类学术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发表论文人均不少于1篇或在学院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人均不少于2篇;
2.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含副主编)省部级及以上统编教材1部或参编国家级教材1部;
3.人均主持0.8项省部级课题。
4.科研到帐经费人均不少于0.8万元(理工科不低于1万元、人文学科不低于0.5万元);
4.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有效排名)。
在下列期刊发表论文及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可以换算成相应的科研任务:1篇权威期刊可换算为2篇一类期刊或4篇二类期刊或8篇三类期刊; 1项国家级优秀成果奖可换算为4项省部级优秀成果奖;1项国家级课题可换算为4项省部级课题;1篇一类期刊可换算为1项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第十五条 研究所考核期为三年,考核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研究所应每年进行年度自评,于每年的12月底将自评报告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三年考核期满,组织专家评估验收。优秀等级的研究所奖励1万元,良好等级的研究所奖励0.5万元,不合格的研究所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研究所的办公场地及设备等从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学院。
第十六条 各研究所不能擅自使用公章和对外签订合同。如有对外合作任务,必须经科研处审查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 省部级研究基地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日常事务由分管副院长协调处理。科研处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执行组织管理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建设经费、开放配套经费,提供相银河yh0076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湖南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按15万元/年安排经费;湖南省委宣传部、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研究基地按10万元/年安排经费;湖南省教育厅(含湖南省教科院)批准设立的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按8万元/年安排经费。以上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如有上级单位拨款并明确规定要求学院配套经费的,其配套经费在我院安排经费中予以抵扣。
(二)聘任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
(三)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协调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省部级研究基地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或由研究基地负责人与首席专家共同负责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必须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学科特点编制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组织落实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条件建设等。
(三)编写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报告、验收申请、自评报告等。
(四)制定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负责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支出。
(六)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负责。
(七)每年向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作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省部级研究基地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把承担科研项目、产出科研成果当作建设的首要任务。科研项目包括自立项目、委托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三种。自立项目,选题由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由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或共建单位会签后报学院科研处审核下达。自立经费从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研究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立项、结项均需履行必要程序,提交立项申请书及结项审批报告。
(二)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开放基金项目,面向学院内外公开招标。经联合共建单位同意,需特别研究项目,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予以立项研究。
1.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根据本学科研究领域前沿和研究目标拟定研究课题。
2.招标课题由学院科研处在网上发布,并组织专家评审,经研究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审批。
3.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
4.科研处负责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督促项目能高质量如期完成。
5.首席专家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进行指导,促使达到预期研究目标,获得良好的研究成果。
(三)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第一署名单位均应标署“银河yh0076***研究基地”、“银河yh0076***重点实验室”字样,由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项目”、“***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字样。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有银河yh0076规定执行。
(四)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建立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要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注重对数据、资料、成果的统计、保存和及时归档;加强对数据、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六)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进行建设情况总结;在验收通过后的正式运行期,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检查评估。
(七)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具体特点,进一步制定管理细则,以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确保运行开放正常。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相银河yh0076部门拨款、学院配套、自筹等。
(二)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经费开支比例和主要使用范围:
1.基础条件建设
基础条件建设主要是突出本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特色研究领域,提升学术水平所必需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等的部分硬件设施和资料。该项经费不得少于基地或重点实验室总经费25%。
2.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中用于学科(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所需的进修、培养经费。该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3.科学研究和开放基金项目研究
该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和特色研究项目招标,主要用于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在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及开展科研的相银河yh0076业务经费等。该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4.学术交流
学术交流主要是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成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资助举办本学科研究领域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等。该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四)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旅游;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以及其它与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建设无直接银河yh0076系的支出。
(五)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实行首席专家或主任负责制,学院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服务。自立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严格遵照银河yh0076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开放基金项目和委托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严格遵照受托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经费严格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由首席专家或主任、系部主任与基地成员按照经费开支比例和使用范围共同制定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经费决算和下年度经费预算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七)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制定的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执行。研究基地经费支出需经基地首席专家签字、重点实验室经费支出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首席专家或实验室主任本人报销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经费需经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所在系部主任签字)、科研处审核,然后到财务处严格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八)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经费归口科研处管理,财务处按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专项建设经费单独设立账户,发放经费卡。
第二十一条 检查验收与评估
(一)省(部)级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建设,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进行年度检查和终期的验收。
(二)对通过验收并被正式授牌的省(部)级研究基地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在开放运行期仍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运行工作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周)期评估。
(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设备条件、课题研究进展、经费使用、人才培养、开放交流、成果转化效益情况等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和考核。
(四)新增的省(部)级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学院予以奖励。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及管理团队奖励标准:
1.新增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50万元/个。
2.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科技部创新团队:50万元/个。
3.新增国家科技部省部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创新团队:30万元/个。
4.新增国家发改委部省共建实验室及工程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10万元/个。
5.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培育团队、其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5万元/个。
6.新增省级创新团队:5万元/个。
7.新增省级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2万元/个。
8.获得国家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5万元;获省部级科技管理优秀团队(先进集体):2万元。
以上奖励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其奖励经费50%作为奖金一次性发放,另外50%待建设期满验收通过后发放。
建设期满验收获得优秀的,学院按以上奖励标准再追加一次奖励,在建设期、运行期中被取消资格或验收不合格的,立项奖励予以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与省级有银河yh0076部门联合共建研究基地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或与上级主管部门有银河yh0076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银河yh0076研究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