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3〕76 号
银河yh0076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
遴选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重点学科建设,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形成合理的人才选拔、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上级有银河yh0076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十二五”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5年。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与考核管理工作要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的原则,坚持择优遴选、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
第五条 每个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和方向带头人(即学术带头人)两个层次。每个重点学科遴选学科带头人1名,方向带头人3—5名。学科带头人须兼任本学科下的一个方向带头人。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教授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40周岁以下者 须具有博士学位。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学科带头人可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4.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二)教学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方向,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面。从事专业教学时间5年以上,为本(专)科学生主讲过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
(三)科研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任意三项者:
1.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要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学院认定的一、二、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在学院认定的一、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要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学院认定的一、二、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在学院认定的一、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带头人要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学院认定的一、二、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在学院认定的一、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百强出版社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1部或统编教材(主编)1部。
3.获得过国家三大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任何等级奖的有效名次,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4名、三等奖的前3名;
或获得过国家社科成果奖的任何等级奖的有效名次;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4名、三等奖的前3名。
4.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5.院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主持过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带头人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6.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个人科研到账经费自科25万元以上;社科12万元以上;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个人科研到账经费自科20万元以上;社科 10万元以上;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带头人个人科研到账经费自科 15万元以上;社科 8万元以上。
(四)对获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如湖南省十大优秀社科专家)、长江学者、芙蓉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选、国家及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社科(自科)基金项目评委、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省聘二级及以上教授可直接入选,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院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功底,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状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教授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可放宽至具有副教授职称,35周岁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学术带头人可放宽至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4.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二)教学条件
掌握教育科学理论,熟悉教学规律,在教学改革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方向,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从事专业教学时间2年以上,为本(专)科生主讲过1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
(三)科研条件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任意三项者:
1.院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要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学院认定的一、二、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在学院认定的一、二类期刊发表1篇;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要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学院认定的一、二、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在学院认定的一、二类期刊发表1篇;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学术带头人要求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在学院认定的一、二、三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百强出版社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1部或统编教材(主编)1部。
3.获得过国家三大奖(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任何等级奖的有效名次,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4名、三等奖的前3名;
或获得过国家社科成果奖的任何等级奖的有效名次;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一等奖的前5名、二等奖的前4名、三等奖的前3名。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学术带头人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任何等级奖的有效名次;地厅级成果奖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三等奖的主持人。
4.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
5.院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主持过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院级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学术带头人主持过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6.院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个人科研到账经费自科 15万元以上;社科 8万元以上;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个人科研到账经费自科 12万元以上;社科 6万元以上;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学术带头人个人科研到账经费自科 10万元以上;社科 5万元以上。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院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有银河yh0076资质、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系部推荐。系部对申请人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向院长办公会推荐人选。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本人、近亲属回避制度。
(四)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公示。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人选名单在校内公示七天。
(六)院长聘任。对公示无异议者,报院长批准后,下达聘书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学科的年度建设计划,主持制定本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2.组织本学科学术团队和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本学科的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指导、支持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骨干,有重点地指导、培养青年教师2名,培养1名以上新的学术带头人,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和教学团队。
3.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参加省级及以上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不少于2次,且主题发言不少于1次;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带头人参加市级及以上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不少于1次,且主题发言不少于1次;
4.每年为本科生主讲1门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好。每年为教师、学生举行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1次;
5.组织本学科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学研究课题以及项目鉴定和报奖工作;
6.组织做好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的申报准备工作以及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建设进行的检查与评估;
7.任期内每年度向所在系(部)和学院汇报本学科建设情况,并接受指导、检查和评估。
(二)学科带头人在五年建设周期内应该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作为主持人申请到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2.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我院界定的三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如被学院规定的权威文献全文转载,可按1:1比例抵减此项指标),其中至少在二类刊物发表论文3篇;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独著或第1名)或主编统编教材1部。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我院界定的三类期刊上发表论文7篇(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如被学院规定的权威文献全文转载,可按1:1比例抵减此项指标),其中至少在二类刊物发表论文2篇;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独著或第1名)或主编统编教材1部。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我院界定的三类期刊(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如被学院规定的权威文献全文转载,可按1:1比例抵减此项指标),其中至少在二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独著或第1名)或主编统编教材1部。
3.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至少需完成以下2项内容中的1项。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2)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的奖励,本人是主要完成者(前3名)。
4.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至少需完成以下2项内容中的1项。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
(2)教学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的奖励,本人是主要完成者(前3名)。
5.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带头人在任期内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及以上任何等级奖的有效名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在五年建设周期内应完成工作任务按照省教育厅验收评估指标要求,但不得低于院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在五年建设周期内应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学术带头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1.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的发展规划,对本学科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和意见,确定自身所在学科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2.带领本学科研究方向学术骨干一起开展科研、教学工作,搞好所在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有重点地指导、培养青年教师1-2名,且担任一门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任务。
3.任期内,每年为本科生主讲1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好。每两年为教师、学生举行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1次。
4.每年度向所在系(部)述职1次。
(二)学术带头人在五年建设周期内应该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院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我院界定的三类期刊(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如被学院规定的权威文献全文转载,可按1:1比例抵减此项指标),其中至少在二类刊物发表论文2篇;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独著或第1名)或主编统编教材1部。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我院界定的三类期刊(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如被学院规定的权威文献全文转载,可按1:1比例抵减此项指标),其中至少在二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独著或第1名)或主编统编教材1部。
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学术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我院界定的三类期刊(CSSCI、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其他刊物发表的论文如被学院规定的权威文献全文转载,可按1:1比例抵减此项指标) ,其中至少在二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
3.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任何等级奖的有效名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学术带头人在五年建设周期内应完成工作任务按照省教育厅验收评估指标要求,但不得低于院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在五年建设周期内应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待遇
1.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先考虑纳入省市各项人才工程,支持学科带头人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
2.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承担科研课题、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3.享受专项岗位津贴。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按照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院级重点建设学科(后备)四个层次分别为每月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四个层次的学术带头人岗位津贴分别为每月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同时为多个学科层次带头人的,津贴不重复发放,就高不就低。津贴每年按照12个月发放。
4.奖励。对于任期考核优秀的学科带头人,按四个学科层次分别给予奖励 1万元、0.9万元、0.8万 元、0.7万元。对于任期考核优秀的学术带头人,按四个学科层次分别给予奖励 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对于任期考核良好的学科(术)带头人按四个学科层次分别对照优秀标准给予50%的奖励。奖励经费在该学科常规建设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考核与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任期考核。每个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均需参加学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考核以学院规定的任期考核目标以及本人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以本人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业务考核实绩和对本学科发展贡献为主要内容。
(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须签订《银河yh0076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五年计划任务书》(简称《任务书》)及《年度计划任务书》,在《协议书》中必需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责任和目标。
(三)年度考核合格者,发放下一年度每月70%的专项津贴及上一考核年度的30%专项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上一考核年度的30%专项津贴暂不发放,同时暂停发放下一年度每月70%的专项津贴,待下一年度考核合格再补发。
聘期考核合格者,发放上一考核年度的30%专项津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上一考核年度的30%专项津贴暂不发放,同时暂停发放下一年度每月70%的专项津贴,待下一年度年度考核合格再补发。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立即取消其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资格。
1.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2.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者;
3.本职工作完成较差,中期考核尚未完成任务者;
4.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给学院造成名誉上和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5.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五)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人事处、教务处汇总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
(六)对于聘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报院长审批,可终止聘任。
第七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