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管理 -> 学籍管理 -> 正文

银河yh0076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7-09-11 作者: 点击:

为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具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以及其他有银河yh0076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银河yh0076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般不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原则上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1.学生因患病、意外伤害或者父母患病确需本人照顾等情况而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处,超过2周(14天)不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学生出自个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原因而逾期不报到的,学校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颁发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银河yh0076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6.学校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方面的复查或考核。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其具体情形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本款包括以下内容:(1)报名及考试录取过程作假、作弊;(2)他人帮助作假、作弊;(3)入学复查时即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4)虽已取得学籍但发现有作假、舞弊行为。对以上情况的处理没有时间限制。

录取的新生在尚未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前,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所涉及的入学手续、入学资格复查及入学前的请假工作,归招生就业创业指导处管理;学生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者,在开学报到时或经学校身体复查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1.身心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康复,并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2.入伍的新生,凭入伍通知书可以申请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3.创业的新生,可凭创业计划书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相银河yh0076证件,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

4.提出游学或者学校认定为正当理由的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的入学体检标准和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

第五条  学制年限之内,学生每学年应按其所编入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和所修课程学分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缴费凭证或缓交、免交学费证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不需要缴费凭证、缓交、免交学费证明),按学校规定日期到其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由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且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直至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也不具有学习资格。

学生如果患病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注册的,自开学之日起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可以在因素清除后到校注册,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有下述情况的,学校不予注册:第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第二,不符合学校的注册条件的,如不具有本校学籍、未持有效证件等;第三,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开学第一周,各二级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学籍科和学生工作处;开学第一个月,各二级学院应当将未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学籍科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制是教育部对各层次在校学生学习时间的规定。基本修业年限是我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幅度内确定的各专业在校学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为准。本科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我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年,专科生修业年限为2~5年,一般不得超过5年(如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休学创业,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办理相银河yh0076休学手续,并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拟毕业年份的四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银河yh0076手续。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个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 个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银河yh0076规定为准。

第十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各专业所需修满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一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当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手续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同一门或类似课程。

4.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学有余力或学习困难的学生,也可多选或少选。

6.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银河yh0076规定,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银河yh0076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考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知识、理论和技能,并且从未有过补考记录,可在每个学期的第11、12周预选好下学期的课程后,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相银河yh0076材料,教务处批准后,可予以免修,但一般须参加学校下学期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登记,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并免缴免修课程的学费,成绩不合格者应当选择修读。

2.下列情形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考:

(1)学生参加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获得有效资格证书,可提出对相应课程的免修。

(2)因转学、转专业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取得现修读专业课程体系中某些课程的成绩考核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同,可申请免修、免考。

(3)为鼓励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科学研究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可申请其相应的学分。如果其创新实践学分超过毕业规定的相应学分,学生可以选定替代专业培养方案中某些实践环节课或选修课的学分。学生选定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但替代总学分一般不超过8个。

(4)学生参军退役复学后,原参军所在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和免考,直接认定学分,按60分记载成绩。

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大学体育、实践性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4.申请课程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3周向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填写《银河yh0076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银河yh0076材料,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事先未经审查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5.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含3门)。同一门课程只能提出1次免修申请,免修课程累计3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第十四条  课程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2.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要在开学1周内提出申请,填写《银河yh0076课程免听申请表》,并提交有银河yh0076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4.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含3门)。同一门课程只能提出1次免听申请,免听课程累计3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听申请。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规定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六条  考核及其成绩计分办法:

1.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结合、撰写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考核等形式进行。

2.实践环节课程的成绩考核:

(1)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劳动课程、社会实践或调查、课程设计、学年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旷考按零分计算。

(2)军事理论及入学教育课程,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课程教师、训练教官和辅导员根据学生出勤、训练和入学教育情况评定成绩。

(3)劳动课程由辅导员根据学生参加劳动与公益活动的表现评定成绩。

(4)社会实践或调查、学年实习以及毕业实习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依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评定成绩。

(5)形势与政策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并按《银河yh007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德育成绩”部分的规定和要求来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通识必修课,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应按规定跟班重修。按国家政策规定,体育课不能免修,学生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项目学习。

学生由于身体原因,经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体育课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银河yh0076规定,可以申请与本校有协议的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银河yh0076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由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比例组成,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一般占课程总评成绩的70%,但实践课程、教改创新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可以由任课教师在30%—70%范围内自主规定。平时成绩指学生课堂考勤、作业、练习、课堂讨论、自主学习、测验及学习态度、学习能力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结业考试成绩50分以下者,不计平时成绩,总评成绩按期末卷面考试成绩记载。课程总评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实践课程、教改创新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须报二级学院审定、教务处备案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者不记载课程成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等级制,再通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百分制成绩、等级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绩点

4.0

3.8

3.6

3.4

3.2

3.0

2.8

2.6

2.4

2.0

1.5

1.0

0

说明:[90, 100]为优秀;[80, 90)为良好;[70, 80)为中等;[60, 70)为及格;[0, 60)为不及格。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等级制

不及格

及格

 

0

1.0

2.0

3.0

4.0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得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是该生所读全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即: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平均加权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它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奖学金的评定、评优评先、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加权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并在课堂上宣布,同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的考试资格:

1.除已获免修、免听资格者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以上者;

3.有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的实验或实验不合格者。

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且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相银河yh0076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零分记。

第二十九条  成绩查询与修改

1.学生成绩单经专业系(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后方为有效。

2.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教务系统或校园网查询课程成绩。

3.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复查试卷,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 4 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银河yh0076学生考核成绩复核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统一转交有银河yh0076课程承担单位复查。成绩复查结果须在第二周内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核查结果及时通知学生。

(2)学生成绩原则上不得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统分发生差错需改动的,应由评分老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专业系或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并加盖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的签章方为有效,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更正成绩,否则成绩记为无效。

(3)学生只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核成绩,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再受理。

第六章 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不及格课程在下一学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成绩最高只能记为60分或及格,绩点为1。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选择重修处理。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考试(含补考)已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批准,允许参加重修,成绩按实登录;考试为零分、缺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舞弊者,无正常补考资格。

通识类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选修课程目录重新选修。

大学生心理健康、形势与政策、大学体育、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创业基础及实践类课程(含独立实验课)不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课程重修。

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者,可在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一次该课程重修。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考核成绩有意愿重修提高的,可申请一次相应课程重修。对考试及格的课程,每人允许重修最高不得超过15个学分。

留(降)级以及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可按现行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或补修。

对转专业及“专升本”的学生,其补修课程按重修处理。重修成绩取两次考试中较高者。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缓考。学生考试原则上不准请假。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1天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银河yh0076课程缓考申请表》(病假须持学校卫生所的病假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症来不及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口头报告,并于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论处。

缓考者应当参加该课程最临近的一次考核,缓考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一律按实记载。缓考若再次缺席或不及格者,不再补考,直接重修。

第七章  学业警示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年初应对全校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清理,学生不及格课程达到警示线,应及时向学生发出《银河yh0076学生学业警示通知书》。警示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给学生家长,一份由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年考核中,所修课程(含补考)累计有4至7门未能取得学分者,给予学业一级警示,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学生在学年考核中,所修课程(含补考)累计有8门(含)以上未能取得学分者,给予学业二级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学业警示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留存告知材料,并给予相应的帮扶和学业指导;学生在校期间成绩考核第二次达到二级学业警示的,作退学处理。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家长来校办理有银河yh0076手续。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教育教学活动都应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者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而缺席的,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学校有银河yh0076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迟到、早退要折算为学时考勤。迟到、早退每2次按旷课1学时。

第三十八条  请人代替上课或者代替他人上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学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的,每天按6学时计旷课。

学生旷课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旷课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2-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9-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1-4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3-5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超过54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其他受到纪律处分,旷课又达到纪律处分等级者,则在原较重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除急症或紧急事故外,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三天以上者,由学生处审批。凡遇考试或考查请假,则须经教务处会签备案,否则作旷考论处。请病假须持学校卫生所或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需经学校卫生所认可)。事假须有必要的证明,一般从严掌握。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销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有相互交谈、抄袭、偷看、夹带等违纪舞弊行为的,按《银河yh0076考场规则》,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违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6)违反教育部41号令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法律惩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四十三条  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的处分决定合法合理,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处理。

学校违纪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如下处理:

1.属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责成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做好工作;

2.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3.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相银河yh0076报告应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审阅学生的申辩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所在二级学院违纪处理委员会、教务处或学生处提出,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按《银河yh0076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一般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邮寄和公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送达学生。邮寄用挂号信,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在校内宣传栏或者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正式下文5个工作日内须办好好离校手续并离校。为防止发生意外和保护被开除学籍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安全,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般应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对执意不离校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学校可请求相应的公安机银河yh0076依法协助护送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或函件,以方便其办理户籍和档案管理手续,但不能颁发或出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报到证》等专用于毕业生的相银河yh0076证件。

第九章  辅修学位

第五十条  辅修学位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简称,其含义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辅修学位资格通过学生自愿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同意的方式获得,申请时间为本科教育第一学年末或第二学年末。

第五十二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生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主修专业的课程无不及格课程等基本条件。

第五十三条  辅修学位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模式,其教学计划应包括辅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愿辅修其他学科门类的辅修学位而愿意修读本学科门类的其他专业课程,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经教务处批准,允许学生通过专业选修课程方式跨专业跨年级跟班学习其他专业课程,记入其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及其学分。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现有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少数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考虑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特长,并有充分依据说明其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生复学后,若原专业停招,可根据学生意愿,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专业设置,主要以人才市场的需求为依据。一旦某专业因人才市场严重萎缩,以至所培养的毕业生供给远大于需求,或者出现了某种“热门”专业、“订单式”培养专业,经学生同意,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办理转专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转出人数不超过转出专业总人数的10%;

2.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选拔考核并且合格;

3.转入人数不超过允许转入专业的班额。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办学条件为前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ACCA、CFA等校内选拔招生除外);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特长生者;

3.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单独代码招生)录取的学生转向普通本科专业;

4.二年级及其以上;

5.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

7.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8.无正当理由。

第五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填写《高等学校学生更改专业审批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拟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报省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时间: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第10-15周提交书面申请;第一学期期末进行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主要为综合科目,包括英语、数学、拟转入专业的专业课三部分。 

第六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者,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修读,学生因转专业而缺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取得学分。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学生转学。但是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确认事实,审批同意后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患有导致其难以在本校学习的各类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属实;

2.学生不服本地水土、家庭发生变故等,确有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银河yh0076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

6.跨学科门类的;

7.应予退学的;

8.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9.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银河yh0076于学生转学的有银河yh0076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和相银河yh0076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2.因患病转学的须提供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银河yh0076原始病历、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其中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签字;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及其他相银河yh0076支撑材料,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教务处公章;

3.学生本人省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拟转入学校的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的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4.学生在校期间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5.学生在校现实表现证明(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是负责学生转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转学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转出工作流程

1.转出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对学生的转学资格予以初审;

2.教务处对转出学生的申请予以复审,签署意见;

3.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4.学校对拟转出学生相银河yh0076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办理相银河yh0076转学手续;

6.学校将批准同意转出学生的转学备案登记表交学生提交到拟转入学校,并由拟转入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备案(确认)。

(二)转入工作流程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以及相银河yh0076证明材料,转出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

2.学生转学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接收并负责审核,经办人签署转学申请材料审核意见;

3.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复审转学申请材料,在转学申请(确认)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4.学生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转学学生转学申请,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确认;

5.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银河yh0076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经过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转入的转学备案登记表报省教学厅备案(确认);

7.学校通知批准转入学生报到;

8.学生凭教务处报到通知办理相银河yh0076入学手续。

第六十六条  转专业或转学学生,成绩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开设的课程要求,所缺学的课程须进行补修,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

第十一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入伍、创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六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退役后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退伍军人,可持相银河yh0076证明材料在退伍一年内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开除军籍处分和判刑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十条  允许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创业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办理相银河yh0076休学手续。

第七十一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学生自主申请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第七十二条  学生休学的有银河yh0076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银河yh0076学籍异动审批表》,并持相银河yh0076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办妥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2.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不能享受奖、助、贷、补、免基金,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和参加考试;

3.休学学生必须缴清休学前全部学费,否则不能办理休学手续;

4.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银河yh0076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6.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参军入伍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复学,填写《银河yh0076学籍异动审批表》,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2.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对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含10天)以上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徒刑的学生,取消其复学资格;

3.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其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学习课程在学年考核中,达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退学条件;

2.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6.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七十五条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或相银河yh0076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下发正式的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主动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当了解情况,弄清原因,做好相应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可征求家长的意见。如果学生坚持退学,学校应予准许,并为其办理退学手续。按照上述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有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应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银河yh0076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校对学生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八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纪律,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按照相银河yh0076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3.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  对本科毕业生,满足相银河yh0076的条件,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银河yh0076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十二条  对品学兼优,提前1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以上,毕业论文在良好以上的本科生,允许提前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三条  提前毕业的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本人计划毕业年度的4月底以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和招生就业指导处批准、备案,以便纳入当年毕业与就业计划;

2.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其学籍列入学生计划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名单。

第八十四条  主修专业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满辅修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银河yh0076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八十五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自己要求离校者,或已修满基本修业年限者,作结业处理,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2次,经批准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达到开除学籍的标准,或离开学校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参加毕业补考或课程重修的资格。

第八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和学习未满一年的可以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如有需要,学校可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银河yh0076部门协助核查。

第八十九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毕业证书发放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二级学院对本部门毕业生的成绩及学分进行全面审核及认定;

2.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所报《毕业生学分认定审批表》进行成绩及学分核查,经成绩管理专干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处长签字;

3.教务处将审核后的《毕业生学分认定审批表》报主管副校长签字后,确定准予毕业的学生名单;

4.各二级学院发放准予毕业的学生毕业证书;

5.欠费的毕业学生,由各二级学院审核,报财务处审定,其毕业证书由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发放。

第九十条 学位证书的发放。学位证书发放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毕业前两周填写“银河yh0076     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大学英语考试等级证书、专业能力获取情况等材料,按《银河yh0076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银河yh0076标准要求审核,分专业汇总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连同书面审议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初审名单和相银河yh0076事宜,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校学位办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5.学生在校期间辅修另外一个学科门类专业学士学位,达到相应条件规定可以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未达到相应规定条件的,不能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九十一条  学生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按本规定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发放的相银河yh0076条件处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九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银河yh0076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院发[2010]24号)自行废止。以往有银河yh0076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对接受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银河yh0076教务处 版权所有
©2017  湘ICP备18011312号-1;湘教QS3-200505000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