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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yh0076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3-07-24 作者: 点击:


 

 

 

 

湖财校发〔2023100

 

 

银河yh0076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课程重修是学分制的一种修读方式,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重修对象

第一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的过程。

第二条 课程重修对象为在籍在校和结业离校后两年内符合重修申请条件的学生。

第二章  课程重修范围

第三条 理论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无故不参加补考者,按自动放弃补考选择重修处理。

第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选修课程目录重新选课进行修读并参加考核。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大学体育、大学生就业指导、职业生涯与发展规划、创业基础及实践类课程(含独立实验课)不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请随下一届相应开课班级重修或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课程重修。

第六条 因课程考核不合格而结业者,可在离校两年内返校申请两次该课程重修。

第七条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有意愿重修提高考核成绩的,可选择相应课程重修,一门课程在校期间可重修两次,成绩按最高分记载。

第八条 留(降)级以及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可按入校年级或现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申请已修课程的成绩认定、未修课程的重修或补修。

第九条 对转专业的学生,其补修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十条 缺考和考核违纪、舞弊课程成绩记零分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三章  课程重修方式

第十一条 开班重修。申请重修学生数达20人及以上的课程,需单独开设重修班,课程学时数原则上不低于原课程三分之二学时数。

第十二条 跟班重修。未达20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原则上指导学生选择进入下一年级开设同一课程的教学班进行跟班重修。

第十三条 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生所属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修其他相近课程。

第十四条 自主重修。跟班重修遇到上课时间冲突,或跟班雷锋校区上课班级,可申请不跟班听课,选择自主重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不再开设,且无相近课程供选择,学生可向原课程开课学院申请安排指导老师,教务处审批同意,选择自主重修。体育与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允许自主重修,必须跟班重修。

第四章  课程重修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期初正常补考成绩公布后,教务处发布重修课报名通知。凡符合重修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重修课程报名人数,与开课院系协商后确定重修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4门。结业生两年内可返校申请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两次,每次重修课程不超过8门。

第五章  课程重修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标准应与正常课程考核同等要求。

第十九条 重修学生均应参加重修课程考核,期评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开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达该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一条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授课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缓考。缓考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并书面报教务处。缓考学生一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一次。

第二十二条 没有报名重修而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考试成绩无效。报名重修但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考试,不能获得重修学分。

第六章  课程重修收费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银河yh0076文件统一制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二十四条 重修实践环节课程所需其它费用(上机费、校外实习往返路费、住宿费等)由学生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河yh0076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湘财院院发2016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银河yh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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