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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yh0076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4-05-23 作者: 点击:

银河yh0076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湖南省高等教育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有银河yh0076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本校的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资格与组织

第三条 开展辅修学位教育的专业应具备教学资源充足(师资、实验室、实习场所)、已有三届及以上本科毕业生等基本条件。

第四条 学位辅修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学位认定工作由教务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辅修资格与学籍管理

第五条 辅修学位资格通过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学校审定同意的方式获得。

第六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生应是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申请时间为本科教育第一学年末。

第七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生应具备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主修专业的课程无不及格课程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举办专业辅修学位的学生名额上限为当年主修学位的学生人数的30%举办专业辅修学位的开班学生下限为20人(报名人数未达到20人的原则上不开设)。当学生申请数未超过名额时,凡达到基本条件者,应予审核同意。当学生申请数超过名额时,应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择优遴选。遴选办法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辅修学位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位的修业时间内完成辅修学位的课程学习,并纳入学校正常学籍管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辅修学位教学工作由学校统一规划,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辅修学位教育采用学分制管理模式。举办辅修学位的专业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辅修学位教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生发展需求以及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学计划应包括辅修专业的全部专业核心课程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原则上应与该专业课程考试同卷同堂进行,当条件不允许时,辅修专业课程考试应在考核方式和难度上保持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同一标准。考试不及格者,在下个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

第十三条 当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的地位、内容和要求一致时,学生可自愿提出免修申请。

(一)免修课程免予参加相应课程学习及考试。免修课程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成绩记录。

(二)课程免修须于辅修专业学位每学期开学前规定时间内办理。每个学生可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课程。

第十四条 申请辅修学位的学院应建立稳定、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辅修学位教育教学团队。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辅修学位学费按专业报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准后按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辅修学位收取的学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备案

第十七条 凡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三)学校作出的其他规定事项。

第十八条 凡取得辅修学位资格的学生,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时,不能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写实性辅修证明。

第十九条 完成主修学位的同时,必须同步完成辅修学位的学习,如不能完成辅修学位的学习,只能获取主修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备案主修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辅修学位教育的管理,及时总结办学经验,不断改进辅修学位教育工作,杜绝违规办学行为,确保办学质量,并定期将办学情况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育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辅修学位举办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河yh0076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河yh0076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湘财院院发[2016]72号)同时废止。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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